(2015)宣汉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波、王伦元与严英政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波,王伦元,严英政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964号原告罗波,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王伦元,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严英政,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2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涛,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波、王伦元与被告严英政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波、王伦元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波、王伦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波、王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波、王伦元负担。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钟丕洪人民陪审员 余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