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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罗波、王伦元与严英政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波,王伦元,严英政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964号原告罗波,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王伦元,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严英政,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2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涛,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波、王伦元与被告严英政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波、王伦元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波、王伦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波、王伦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波、王伦元负担。审 判 长  彭跃松人民陪审员  钟丕洪人民陪审员  余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