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曾晓建与谢天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晓建,谢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曾晓建,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谢天林,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4000元及息及其相应的利息,负担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天林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债务,至借款还清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