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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玮与王德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玮,王德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郑玮,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被告王德燕,女,1980年4月23日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人,农民。原告郑玮诉被告王德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玮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4月6日举行结婚典礼,201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某,婚后因性格等方面均出现巨大差异,双方矛盾加剧,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原、被告在湖北宜昌市猇亭区购买房产一处,原告父母出资20.5万元,被告出资6万元。2013年房屋交付后,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某某由原告抚养,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按各自出资额确定原告所享有的份额,由被告予以经济补偿。被告王德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相识,2012年4月6日举行结婚典礼,2013年7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8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2月28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盛世天下的房屋一套,2013年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玮自动放弃对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盛世天下的房屋份额的分割,并自愿承担婚生子郑某某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应在婚后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经调解无效,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后,将随其生活的婚生子送回到原告家中,便回到了湖北老家。双方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婚后被告无视婚姻,对家庭及其孩子的极度不负责可视为婚后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故婚生子仍由原告抚养为宜,庭审中,原告主张自愿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并放弃对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盛世天下的房屋份额的分割,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玮和被告王德燕离婚。二、原告和被告的婚生子由原告郑玮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盛世天下的房屋归被告王德燕所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玮和被告王德燕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晋利霞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