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汤友谊与张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友谊,张海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99号原告汤友谊,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友谊与被告张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友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友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友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汤友谊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