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汤友谊与张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友谊,张海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99号原告汤友谊,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友谊与被告张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友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友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友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汤友谊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