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穆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穆某。委托代理人徐祥。委托代理人陈德兰,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612300046,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新华巷3-3号。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穆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