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某、郑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81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码×××0100。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身份证号码×××7918。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原审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部分的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其中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若凡代理审判员 邹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春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