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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展学华与九台市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学华,九台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展学华,女性,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九台市人民医院,地址九台市。法定代表人李险峰。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展学华与九台市人民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民再字第2号法院生效裁判,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2750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九民再字第2号法院生效裁判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