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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刘某被告杜某刘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与2010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杜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不错,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夫妻间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未提交证据。被告则称夫妻间感情不错,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证据,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庞树立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