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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一×、杨一×等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杨一×,杨二×,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一×,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杨一×,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杨二×,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李××,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杨一×、杨二×、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杨一×、杨二×、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7日7时至16时许,被告人王一×、杨一×、杨二×、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宝坻区霍各庄镇黄辛庄村南王一×所有的树木采伐50株,立木蓄积15.45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一×、杨一×、杨二×、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贾××、王二×、卢××的证言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居民常住人口信息表,宝坻区林业局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呈批表,被伐树木蓄积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杨一×、杨二×、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庆颖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随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