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津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