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绪成与偃师市亿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成,偃师市亿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张绪成,男,1956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偃师市亿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市顾县镇木阁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做出的(2013)博民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偃师市亿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自强审判员 董 斌审判员 孙树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