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795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政府街。委托代理人李艳茹,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某(曾用名薛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了儿子的身心健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娅琳审 判 员 王 景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苏红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