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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与敖立欧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敖立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郑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敖立欧,男,住阳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城法行非诉审字第5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敖立欧应支付罚款3400元并加处罚款3400元给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敖立欧的银行存款,以执行标的68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相关费用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大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