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喜龙与刘伟、李保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龙,刘伟,李保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喜龙。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李保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唐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被执行人刘伟、李保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会之妻夏士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县中山大街营业所存款10000元。账户0303130627601422195。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佘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