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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省艺福珠宝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省艺福珠宝有限公司,江西港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腾网络在线有限公司,宗林,梅娜,肖珣,黄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05号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地址:南昌市洪城大市场B区3号楼1楼。负责人:徐国辉。被申请人:江西省艺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新区艾溪湖南路高新钢材市场A区221号,法定代表人:黄学忠。被申请人:江西港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钢材市场B区220号,法定代表人:梅娜。被申请人:江西省天腾网络在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法定代表人:肖琳。被申请人:宗林,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梅娜,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肖珣,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黄学忠,男,汉族,1967年4月8日,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艺福珠宝有限公司、江西港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腾网络在线有限公司、宗林、梅娜、肖珣、黄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请人江西省艺福珠宝有限公司、江西港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腾网络在线有限公司、宗林、梅娜、肖珣、黄学忠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艺福珠宝有限公司、江西港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腾网络在线有限公司、宗林、梅娜、肖珣、黄学忠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