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高振龙与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丽城社区、北京和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龙,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丽城社区,北京和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47号原告高振龙,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高振生,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兄)。被告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丽城社区。负责人靖建彬,经理。被告北京和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滨,经理原告高振龙诉被告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丽城社区、北京和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高振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丽城社区、北京和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振龙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