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孙某,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郭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马广富人民陪审员 贾 玉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国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