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士有诉被告黑龙江省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有,黑龙江省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张士有。被告黑龙江省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有诉被告黑龙江省广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5.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55.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