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春与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331号原告徐春,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丽山,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院7号楼901,组织机构代码75134515-7。法定代表人刘建中,公司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明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与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