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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道兵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97号罪犯李道兵,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有前科。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道兵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2月9日经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犯盗窃罪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南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道兵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道兵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5年3月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道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道兵减去剩余刑期。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