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雍进,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琳,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振,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于2015年5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丁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琼审 判 员 徐松松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