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5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