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劳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汤木森商贸有限公司与王辉云、李月珍、阎程钊、轩桂香、武静、李勇、王军强、金丽娜、赵东坡、马文党、王小平、吴新民、彭文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汤木森商贸有限公司,王辉云,轩桂香,武静,李勇,王军强,金丽娜,赵东坡,马文党,王小平,吴新民,彭文举,李月珍,阎程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劳初字第37号原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长旺,董事长。原告平顶山市汤木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拥华,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云,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被告轩桂香,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被告武静,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李勇,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被告王军强,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被告金丽娜,女,1979年2月8日出生。被告赵东坡,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马文党,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王小平,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吴新民,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被告彭文举,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以上十一名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捷,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珍,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阎程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汤木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辉云、李月珍、阎程钊、轩桂香、武静、李勇、王军强、金丽娜、赵东坡、马文党、王小平、吴新民、彭文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汤木森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汤木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昆松审 判 员 王伴伴人民陪审员 赵许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雯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