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艳妮,曹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潘艳妮,女,汉族。被告曹江,男,汉族。原告潘艳妮与被告曹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潘艳妮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江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潘艳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艳妮撤回对被告曹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艳妮负担。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津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