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02易小涵与丁勇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爱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1,丁勇,刘爱社,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58号原告易某1,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理人易某2,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理人丁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赵丽,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勇,男,汉族,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爱社,女,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黄剑波。委托代理人李胜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彭江山。委托代理人李胜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1246.8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各方除对第六、七项有异议外,对其余事项均无争议。一、事故经过:2014年7月6日,被告丁勇驾驶被告刘爱社名下粤B×××××号车沿京港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2008KM+700M路段时,车辆失控冲出路外后仰翻,导致原告抛出车外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丁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二、事故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英德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3天;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医嘱载明门诊换药、3日1次,术后14天拆线,肩托带固定4周,定期复诊,术后1-2年据骨折愈合情况取内固定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2014年10月10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后续治疗费(包括麻醉费、手术费等)约需10000元。三、本案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主体。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被告丁勇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粤B×××××号车辆投保情况。被告丁勇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下称华泰保险东莞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没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五、护理费10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23338.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鉴定费2800元、医疗费29223.4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六、交通费及营养费。本院酌情判定原告交通费为500元。原告出院医嘱未注明需要增加营养,因此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综上,被告丁勇共应赔偿原告78746.81元。被告刘爱社虽为登记车主,但无证据显示其应对本案的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故原告对被告刘爱社的诉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告是在投保车辆失控后被抛出车外,事故发生的瞬间人在车上,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乘客)”,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故原告的损失不属涉案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易某1在本案中的事故损失为78746.81元;二、被告丁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易某1赔偿款78746.81元;三、驳回原告易某1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负担12元,由被告丁勇负担394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