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伯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伯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828号新水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陈宁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红,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冯五虎,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项目处主任,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孙伯锋,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伯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五虎,被告孙伯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由宁夏兴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于2010年初交付使用,交付后,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商招标,原告中标后按照招投标的服务标准进行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告于2011年11月与银川市西夏区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保洁、保安、绿化等服务工作。被告无视原告及其工作人员为其美丽、安全、卫生的家园付出的辛勤劳动,不按照约定支付和无故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3年度物业费341元、单元电费50元;2014年度物业费1041元,单元电费50元,共计14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伯锋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告物业服务不好,且收费标准过高,原告收费开的是收据而非发票,所以我不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与银川市西夏区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为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收费标准为住宅房0.90元/月/平方米。原告收取每户每年单元电费50元。被告孙伯锋系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96.43平方米。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应交纳物业费1041元,已交700元,欠缴341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交纳物业费1041元,以上共计欠缴物业费138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物业服务合同、银川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收据各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原告收取物业费的标准亦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至2014年度拖欠1382元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3年至2014年度单元电费100元,因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交收取电费的票据及被告具体的用电量,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3年至2014年度单元电费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物业服务不好,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被告称原告收费标准过高,收费开的是收据而非发票,不属于本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伯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82元;二、驳回原告银川兴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被告孙伯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