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吕学光与郑学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学光,郑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吕学光,男,生于1974年7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郑学刚,男,生于1981年10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581号吕学光与郑学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吕学光同意郑学刚从2015年5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给付4000元,至付清63500元时止,吕学光自愿放弃资金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