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龙鸿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鸿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079号原告重庆龙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6355012-6。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工业园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宋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鸿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鸿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鸿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鸿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3元,依法减半收取876.50元,由原告重庆龙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