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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