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姜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