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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小流与王小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流,王小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王小流,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丽荣,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毛,男,汉族。原告王小流因与被告王小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小流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流承担。审判员 胡 德 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