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小流与王小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流,王小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王小流,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丽荣,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毛,男,汉族。原告王小流因与被告王小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小流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流承担。审判员 胡 德 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