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53号申请人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5年1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已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困难帮助费20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黄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