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平顶山市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舞钢三和盛机械制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舞钢三和盛机械制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675号原告平顶山市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舞钢三和盛机械制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舞钢三和盛机械制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平顶山市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舞钢三和盛机械制造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全力吊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素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