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薛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长江路266号。负责人冯晓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耀刚。被执行人薛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薛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兴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薛强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通信费7165.55元,违约金737.12元,合计人民币7902.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人民币710元,由被执行人薛强负担。因薛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薛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612.6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兴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