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二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与桑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桑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二初字第2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住所地九江市浔阳东路47号。负责人刘剑英,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世文,该行职工。被告桑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下称农行浔阳支行)与被告桑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浔阳支行诉称:被告桑涛于2009年11月间在我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60。此后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时止,被告欠款本息合计29505元,因我行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8620.04元,利息另计。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浔阳支行不能提供被告桑涛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9.75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丽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