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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于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3064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个体。被执行人于某乙,个体。被执行人于某丙(又名于虎),个体。本院在执行于某甲申请执行于某乙、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