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东香、宿松树参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赵东香,宿松树参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桂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松祥,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齐向阳,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赵东香,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宿松树参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东香、宿松树参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执字第00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