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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胜唐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西安胜唐鼓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法定代表人田树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勇。委托代理人王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胜唐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胜唐鼓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四川望江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