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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家私厂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家私厂,某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某某家私厂。经营者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实际送货地点为被告在惠州设立的工厂,合同履行地在惠州,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对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协议约定管辖的除外。本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被告某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某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