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霍志春,职务总经理。被告张志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俊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