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焦瑞保与安徽西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瑞保,安徽西山实业集团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焦瑞保,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西山实业集团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焦瑞保申请执行安徽西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西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