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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林商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兆华、谢学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兆华,谢学元,陆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商初字第0069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曙光、陆宝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兆华。被告谢学元。被告陆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兆华、谢学元、陆素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