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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杜玉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刚,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延俊,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玉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商洛市商州区西新机砖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志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延俊与被上诉人杜玉智及其委托代理人白书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志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3元,减半收取5486.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礼武代理审判员  文改云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