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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襄江因与被上诉人王志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襄江,王志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襄江。委托代理人丁世友,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云。委托代理人唐金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李襄江因与被上诉人王志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襄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襄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襄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上诉人李襄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斌福审 判 员  任 侨代理审判员  荣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