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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广林与於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林,於宪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徐广林。被告於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林诉被告於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万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