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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丽与熊荣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熊荣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何丽,女,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赐龙,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慧良,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荣恒,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原告何丽与被告熊荣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丽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原告何丽承担。审 判 长  舒 睿审 判 员  韩 涛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