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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17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彪与李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木英,赵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17号附1号申请人:李木英,女,汉族,1951年9月8日生。被申请人:赵彪,男,汉族,1982年7月27日生。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湖塘民保字第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李木英与被申请人赵彪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木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赵彪所有车牌号赣A某某轿车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彪所有车牌号赣A某某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