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解斤斤与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解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3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向申请执行人解某某偿还借款3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70元、执行费519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某于2015年6月1日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解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3270元、执行费5190元被执行人高某自愿负担。如被执行人高某有一次逾期不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