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董连英、周志荣等与杜仁锋、王建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连英,周志荣,王莹莹,王光辉,杜仁锋,王建伟,天津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095号申请执行人董连英。申请执行人周志荣。申请执行人王莹莹。申请执行人王光辉。被执行人杜仁锋。被执行人王建伟。被执行人天津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赤路802号。法定代表人郑国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董连英、周志荣、王莹莹、王光辉与被执行人杜仁锋、王建伟、天津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杜仁锋、王建伟无银行存款且无房产、车辆及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在中行天津华明支行的账户,并在车管所查封了其名下的津M×××××、津R×××××、津M×××××车辆底档。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天津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无房产及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故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