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安尽忠与孙秋力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尽忠,孙秋力,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99-1号申请人安尽忠,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秋力,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斌,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安尽忠与孙秋力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孙秋力及其妻卢艳萍、张斌及其妻李娜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朱永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