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智阳与北京银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阳,北京银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1469号原告刘智阳,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银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4号楼。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阳与被告北京银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银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智阳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银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阳撤回对被告北京银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智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